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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在不同地区的参保缴费时间,将被分别计算。

在达到养老金待遇申领条件后,按照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作为 养老金待遇领取地 。

因此,户籍地不在北京的朋友,如果想把北京作为养老金待遇领取地,需要在京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这里还要简单说一下,那就是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参保地2010年1月1日以后就业的,女 参保 应 小于40周岁,男 参保 应 小于50周岁,在退休年龄前满10年,并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可以把北京作为待遇领取地。

如果参保人在每一个地区的社保缴纳时长都没有满10年,但是累计参保满15年,达到了退休条件,那么只能选择 户籍地作为养老金待遇领取地 。

另外,如果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保地均参保满十年,在达到退休条件时,按照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 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待遇领取地。

也就是说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就是你的养老金待遇领取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存在多个养老保险关系,只能保留其一。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只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则不需要退还。

另外,距离退休不足10年的参保人,跨省就业时,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不用转移,而是在新工作地办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用于参保人继续缴费、参保。

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无法转移接续,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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