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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发布时间:2020-07-22

重要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单位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仍为上年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全口径平均工资为106168元

2019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该口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2、三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2020年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3、企业养老、失业缴费基数下限为3613元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缴费基数下限4713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713元

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

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9732元。



2、缴费基数下限为5360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360元。



3、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485.66元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4、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自2020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缴费基数下限为3613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享受补贴人员月缴费金额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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