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奖励假津贴由满足享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由满足享受条件的参保职工夫妻一方享受,奖励假津贴与晚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之间生育一胎的,可以选择申领奖励假津贴或晚育津贴,但不能重复享受。
3.对于2012年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2012年9月30日前分娩的,可电话咨询。
4.生育日期在2012年4月28日(含)后,办理日期在2013年11月18日前的,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2012年4月28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产假天数按以下办法计算: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以上产假可累计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产假天数90天。
6.上述产假天数均按自然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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