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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定点医药就医后报销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4

问题:周末因突发意外受伤,到家庭住址(顺义区 XX 镇 XX 庄园)附近的顺义区医院进行治疗,未能到自己设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复如下;


    如果您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如果您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则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的,须由区人力社保局医保部门审核医疗单据后进行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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