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代办。需要提前6个月。
1.办理退休人员账户信息采集;(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办理)。
2.养老科审核档案,若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与养老科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信息不符的,可到社保中心进行变更;
3.“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4.办理养老退休审批手续,;
5.退休职工办理完养老退休审批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果及养老退休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但以下人员所在单位需到医疗保障局政策规划与待遇保障科办理医疗退休审批手续:
(1)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
(2)缴纳医疗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央属事业、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办理五险在职转退休减少及医疗退休增加。
7.已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采集次月15日起向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账户信息采集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至单位账户。若已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未同步社保卡的人员,需持卡到就近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卡同步手续(可跨区操作)。
需要的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五险在职转退休减少、医疗退休增加需提交: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2) 在职转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缴纳医疗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央属事业、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
(4)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未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未成功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需手工办理退休减少)的,另收取以下材料:
(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未缴纳养老保险人员提供批准退休的相关证明或文件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开始为其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能及时在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
2.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一式两份,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
3.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时出具养老科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若该表与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不符的,需进行信息变更。变更提交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若要进行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4.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办理退休预审及退休时,均需在表格中填写人员需要转入的街道准确名称及代码,办理后关系自动转入填写的街道。
5.医疗保险信息推送不成功或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质疑的人员需携带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审批材料到医疗保障局政策规划与待遇保障科办理医疗退休审批手续。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将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应提交相应材料办理退休增加业务:一般企业应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二份。
7.如需补发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8.居住在国外或异地的退休人员,每年应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办理流程可参照资格认证办理须知。
9.已退休人员办理完养老退休增加后,如未收到养老金,则可能存在发放不成功的情况,发放不成功原因可于每月25日后通过短信通知,请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将补发发放不成功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