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⑵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2.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40 周岁的职工,2010 年1 月1 日后首次在非本人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需要的材料:
1.用人单位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 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 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 份
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 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 份。
注意事项
1.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所需材料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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