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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如何把外省交的社保,转移到北京?
发布时间:2019-11-04

社保转移:如何把外省交的社保,转移到北京?以海淀区为例详见以下:

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北京市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操作步骤

(一)参保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海淀中心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海淀中心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海淀中心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

3.海淀中心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准确无误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且转移基金确认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从外省市企业转出的职工: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二)从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三)从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四)在外省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请在此表下方空白处填写参保人手机号码);


注意事项

(一)报送材料

▲1.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如您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养老保险缴费,需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不能提供相应文书,将无法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已转入基金将退回原参保地。

2.如职工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友情提示

1.参保职工在外省办理转出前,请先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养老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2.在提交转入申请前,请先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以户口本为准),如不一致须先由参保单位办理变更业务。

3.请务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4.参保人接收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办结情况或重复缴费退费推送信息的操作步骤:【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海淀社保中心”】,请依次点击【“个人中心”】→【“个人消息通知”】→【填写个人信息(必填项:姓名、手机号、验证码、勾选电子协议)】→【“确定”】

【注:个人信息务必填写正确,若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则无法接收推送消息。】

5.重复缴费退费: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选择清退外省应缴纳个人账户金额的,在转入成功后予以清退,所退金额将汇入单位账户,由单位转发给个人。

退费办理方法: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短信或微信通知后),携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海淀社保中心或分中心窗口打印《北京市异地转入人员养老保险重复交费退费明细表》一式三份,核对无误后加盖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参保单位公章并签字,一份单位留存,另两份交回海淀社保中心或分中心窗口,退费金额在表格交回次月的中下旬汇入单位账户。

6.临时账户: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所在地参保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

7.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从而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此外,因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较长,如职工短期内频繁跨省市流动就业,请慎重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七)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网上查询(转移接续业务办结2个月后):【登录www.bjrbj.gov.cn/csibiz】→【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页签登录】→【点击“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定制业务”】→【点击“提交请求”,当前状态显示“定制已提交”】→【可于提交请求的次日查询结果】

【注:首次登录须先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页签点击“我要注册”,按系统提示步骤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

2.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中区一层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八)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7.《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8.《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9.《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 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3〕309号)

10.《关于深入开展“解民优 转作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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