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继续在企业留用的,可由企业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留用备案手续。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埠人员还需具备的办理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或上次延长缴费期满当月申请。
【办理材料】(注意:请按顺序准备,提交材料齐全、准确。表(用模版)中的项目要填写齐全,以下复印件都一定要加盖公章,审批时会收取复印件并存档)
1.延长缴费申请(模版附件1,一式四份);
2.企业与职工签订继续留用书面协议(模版附件2,一式三份);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5.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证明》(社保中心打印);
6.如曾办理过延长缴费备案的,需提交以前的批件;
7.其它材料。
【注意事项】
1.现场办理顺序,按现场激活顺序审核。 如果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单位,请提前在网上取消预约号,如超过三次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将对单位的申报进行限制。
2.所有复印件要求为A4纸,不得使用二次用纸 。
3.如果达到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延期退休备案时间仍继续留用的,需要到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如果未达到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延期退休备案时间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办理退休的,需要提交职工本人办理退休和变更备案时间的申请,到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变更备案时间,再按流程办理退休人员资格认定和待遇核准业务。
4.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约号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2895681 转 8020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53918500
北京市社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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