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去年4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专员职务,但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公司数次催告刘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去年11月18日,公司以刘某“拒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损害公司利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当天,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规章制度确实就员工社会保险转入程序及相关风险进行了规定,最终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由谁承担。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
因此,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本身就是逃避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而且使用人单位面临法律风险。因此,这是劳动者的一种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从合理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从更为稳妥的角度考量,因法律对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完善来防范风险。如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就是一种正确的方法。发生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还可通过试用期录用条件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明确“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的,不予录用”。发生相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满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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