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生育当月正常缴纳生育保险,且生育前连续正常缴费9个月,生育前缴费不足9个月的,生育之后需连续正常缴费12个月。
二、办理流程
1.生育津贴待遇默认发放至申领单位;需要发放至个人账户的,需单位提前到业务受理科办理个人账户信息采集;
2.生育津贴待遇于业务经办次月依据待遇申领提请,发放至申领单位账户或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材料
1.报表填报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生育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2.分娩人员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2)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
(3)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计生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4)计生证明材料为《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5)在北京以外地区分娩的或在京分娩生育医疗费用未结算完毕的,另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非北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分娩或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引、流产人员
(1)《结婚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引流产类医学诊断证明书须注明妊娠周数和引流产日期{政策依据:《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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