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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1-11-23

一、外省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需要什么条件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二、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40 周岁的职工,2010 年1 月1 日后首次在非本人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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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转出的职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二)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2.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 份。

(三)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1.《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 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2.《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 份。

(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1.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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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一)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所需材料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温馨提示: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现单位正常参保缴费一个月后。

2.在柜台签字确认《申请养老保险外省转入告知书》。

3.申请异地转入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需先在社保系统中查询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人员类别及其他信息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需到业务大厅或网上变更,再进行转入申请。

4.外省市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中参保人身份证号应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需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有涂改的,必须加盖业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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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异地转入的职工单位或个人需确认现参保地(北京)与原参保地(外省市)的具体缴费时间,避免重复缴费情况的发生。如有重复缴费,按“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6.三个“十五工作日”是指在各省市社保部门之间邮寄的材料信息无误且无其他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的。

7.养老保险需符合转入条件,方可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8.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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