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缴费
外埠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最后一家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延长缴费手续。有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本市农村人员、无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次月开始按规定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转外省
在北京缴费不满10年的,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应将所有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在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本市户籍人员,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以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4.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算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之后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办理转移权利及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果,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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