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单位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单位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六)被单位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人力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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