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开始为其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以确保其在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能及时在自选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
2.正常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申报业务管理”菜单中选择“在职转退休”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一式两份,并下载退休数据导入“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养老科办理养老待遇核准手续。使用该方法办理退休的人员,系统自动推送核准结果,并由后台处理该人员的医疗在职转退休手续,如数据无误则无需到前台办理。
3.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时出具养老科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若该表与退休人员参保信息不符的,需进行信息变更。变更提交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若要进行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4.三资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企业人员办理退休预审及退休时,均需在表格中填写人员需要转入的街道准确名称及代码,办理后关系自动转入填写的街道,退休人员退休后相关业务到社保所咨询办理。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若首次办理社会化管理人员退休,需额外提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复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维护社会化标识。已在市场监管局注、吊销的企业,办理时需额外提交企业注、吊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5.医疗保险信息推送不成功或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质疑的人员需携带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审批材料到医疗保障局政策规划与待遇保障科办理医疗退休审批手续。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将养老保险待遇信息推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应提交相应材料办理退休增加业务:一般企业应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二份。
7.如需补发养老保险待遇需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一式二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8.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材料使用A4纸。
9.居住在国外或异地的退休人员,每年应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办理流程可参照资格认证办理须知。
10.已退休人员办理完养老退休增加后,如未收到养老金,则可能存在发放不成功的情况,发放不成功原因可于每月25日后通过短信通知,请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变更。变更完成后,将补发发放不成功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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