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有毒身体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和劳社部发[2002]8号文规定的标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2、累计缴费年限满足规定: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1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3、外埠户籍人员: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京缴费累计满10年,方可在京办理退休手续。
注:是否符合退休条件最终以行政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二、退休材料
1、档案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4、社保卡原件
5、二寸纸质版免冠彩照(一张)
三、退休流程
1、账号采集
办理“享受待遇职工账户信息采集”
2、档案审核
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预审”
3、退休预审
办理“退休预审”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若出表前,发现系统中信息与行政事务管理科审完档案后出具的《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信息不符,另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及《视同缴费年限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先办理信息变更。
3)若出表前,发现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账户进行分段,即“账户拆分”,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拆分申请表》一式二份。
4、退休核准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及基本医疗视同年限认定”
5、在职减员
办理“五险在职转退休减少以及医疗退休增加”业务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4)《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在职转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6、退休增员
办理“养老退休增加”业务
办理材料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外商投资企业不提交);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北京市__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一式三份(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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