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正常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岗年满55周岁、女工人岗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因病提前退休(职)
1.依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办理材料】(注意:请按顺序准备,提交材料齐全、准确。表(用模版)中的项目要填写齐全,以下复印件都一定要加盖公章,审核时会收取复印件并存档)
1.职工人事档案;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参考社保中心经办流程)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单位在退休审核系统企业版(附件1)打印)
4.个人退休申请(附件2);(请注意告知确认项需申请本人知晓并签字确认)
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6.户口簿复印件(复印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涉及特殊情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7.女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等材料;(用工单位提供)
8.曾领取失业金人员需提供《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及《北京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复印件;(可在档案中复印或到领取失业金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出具)
9.因病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10.高级职称人员提交高级职称证书原件或评审表、聘书原件、劳动合同;
高级技师人员提交高级技师证书原件或评审表、聘书原件、劳动合同;
11.其它材料。
【注意事项】
1.档案管理要求: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要求,完成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前期整理准备工作,以备审核。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应在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为员工办理集体存档(至少提前三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在审核退休时,应从本单位的集体户提出人事档案(不得私自拆开密封的人事档案),个人档案与社保缴费不在同一地时,提交的档案原则不予受理。
2.请申报单位查阅档案,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确定该人的申请退休时间。在核准待遇时,会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确定该人的出生日期,请您按该出生日期确定该人退休的审批时间,如需要调整社保缴费时间,可先填写好《退休待遇核准信息申报表》(模版附件3)后,约“退休待遇核准”号到我中心进行确认,到社保中心进行社保的信息变更(需持审核确认的《职工信息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3.单位可临近职工退休6个月前查询职工在缴纳社保期内,是否存在未连续缴费,如存在不连续状态时,应与参保人确认是否补缴,并告知个人退休后将不能办理补缴业务,请在个人填写退休申请(模版)时确认。
4.补充的材料可在告知书上注明每项补充材料的情况,当不能按要求补充材料时,或有需与待遇审核人员说明的情况,可以在告知书上注明或单独写情况说明,附在告知书的后面。补充材料时争取一次性补充完整,审批人员会对您补充的全部材料进行整体判断。
5.上述业务办理完毕后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交职工留存一份。
6.复印材料请您使用A4纸单面复印,填写表格请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钢笔。
7.现场办理顺序,按现场激活顺序审核。 如果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单位,请提前在网上取消预约号,如超过三次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将对单位的申报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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