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材料:职工档案(需分类正确、目录齐全、装订整齐)、
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退休审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
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中需加盖单位章,注明“仅为×××办理退休手续之用”等用途字样。
2、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3、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式二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及公示结论一式二份、个人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5、职工档案在外区县人才中心、职介中心保管的,须同时提供保管机构的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员工作证或身份证。
6、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存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章、注明用途)。
特别提示:
1、 请申报单位将职工档案进行整理和装订,要求分类正确、目录齐全、装订整齐,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
对于申报的职工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2、 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以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为准。
3、 职工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情况的,城镇职工属应缴未缴的,可按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办理”;本市城镇户籍人员自愿补缴的,可按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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