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2.非企业变更前后统一信用代码第9位到第16位与系统不一致的,提供上级机关批准名称变更的相关批文,一致的非企业或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3.非企业提供包含18位统一信用代码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4. 非“五证合一”单位提交社保登记证原件;
5、特殊情况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注意事项
1.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按1:1比例原件正反面复印;
2.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复印件内容清晰可见,报表须逐页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报表内容需机打或者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
3.如有特殊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至业务柜台咨询。
八、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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