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发《工伤证》和社保卡的工伤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和社保卡”就医,门诊和住院均持卡实时结算。
(2)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和《领卡证明》”就医;
1)门诊费用全额结算,处方上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汇总材料后进行手工报销(不需要提交社保卡);
2)住院费用在医院实时结算,个人只交个人应付费用。
(3)工伤职工急诊未持社保卡、《工伤证》下发前或丢失申请补领期间就医以及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全额结算,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汇总材料后进行手工报销(不需要提交社保卡)。
文件依据:
1.《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2.《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82号)
来源:海淀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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