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员工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休过病假,工龄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龄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 年10月12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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