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给职工办理退休过程中,职工本人提出曾经做过临时工,但档案中缺少临时工材料的,该如何补办?
答:根据京劳社失发[2000]245 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79 年4 月27 日至1988 年12 月31 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的,用人单位必须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材料、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材料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到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没有当时的批准材料和缴纳临时工管理费材料以及档案记载不全的,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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