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2019年需要人工报销的医疗费用申报时间截止2020年1月20日。如果错过了时间,医疗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
在实际医疗过程中,参保人可手动报销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况: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2. 在指定医疗机构急诊未带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丢失或更换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 医疗费用拖欠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 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8.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在上述八种情况下,投保人在就医时需要临时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此后,被保险人需要向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提交医疗费单及相关资料,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工报销。需要注意的是,每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此外,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已经过去,未及时付款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办理付款手续?办理后是否可以享受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以随时办理参保手续。按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在三个月的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三个月的等候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例如,被保险人于2019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在2019年9月至11月的集中缴费期内,未缴纳2020年的参保费用,而是在2020年4月补缴。自4月起,三个月的等待期期满即2020年7月起,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缴的2020年1月至3月加上3个月的等待期,即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参保人仍然算2019年和2020年连续参保。需要指出的是,在本市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连续参保是非常重要的。该政策规定,只有在参与的第一年才能享受住院治疗,只有在连续参与的第二年才能同时享受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一旦忘记缴纳保险费,将直接影响被保险人享受医疗保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