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任职于某广告公司,入职之初,小王以家庭负担重为由向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希望将其社保费以补助形式支付,公司出于关爱员工便答应了请求。
而后由于小王工作上的失误公司将其辞退,离职后,小王向当地部门投诉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
经相关部门调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小王补交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劳动者在工作初始会以种种原因为由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出于关爱员工或为了省事会同意其要求,但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个人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个人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亦属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若以现金方式发放社保费给劳动者,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缴纳社保是必要的,也是对自己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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