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单位的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生育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什么是生育医疗费?
答: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什么是计划生育医疗费?
答: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检查治疗医疗费用。
4、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什么方式结算?
答: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住优质优价、特需病房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分娩方式的定额标准支付。
5、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什么方式结算?
答:在职女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定额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崁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一年以上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法支付。
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
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例:非本人所选定点医疗机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
(3)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5)超过限额支付标准的费用;
(6)住院药物流产术、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住院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
(7)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8)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9)生育保险规定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
(10)职工孕期治疗合并症的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11)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8、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国外住院分娩,生育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产前检查费用满足申报条件,可进行申报,但国外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婴儿出生证明若为外文,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外文内容一致的中文材料或女方签字的婴儿出生证明中文材料;国外分娩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9、在京参保的外国籍职工,在北京生孩子,产检和分娩住院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可以报销,外国籍职工最多可支付申领两次产检和分娩医疗费用。
10、职工怀孕期间生育保险未连续缴费,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从分娩当月之前连续缴费月份按妊娠周数支付,依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限额相关规定支付产检费用,且分娩月也需要正常缴费。
11、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按基本医疗或新农合医疗结算支付了,生育保险基金还可以重复支付吗?
答: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新型农村合作等保险进行报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12、外省市进行的生育流产术能否报销?
答:北京市参保职工在外埠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予以支付。
13、申报生育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时,医事服务费需要单独申报么?
答:不需单独申报。和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起申报。
14、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流产、引产申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时,未办理《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如何申报产前检查?
答:申报流产、引产前的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时未办理《生育服务单》的,可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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