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在外地发生的产检、计划生育手术门(急)诊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
所需材料:
产前检查:
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盖公章)
2.《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盖公章)
3.收费票据
4. 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诊断证明书(生育住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复印件)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复印件)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注: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应当提供其他资料:
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9.报盘文件
计划生育手术类:
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盖公章)
2.《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盖公章)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结婚证复印件
8.报盘文件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前,应在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在相关医疗机构取得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参保人员在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单位申报其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时,无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登记服务单。
3.《申报表》与《结算明细表》需从“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录入报盘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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