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材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式六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
《退休审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一式二份)、
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中需加盖单位章,注明“仅为×××办理退休手续之用”等用途字样。
2、正常退休:基本材料同上、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的女职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请及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因病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材料同上、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一份、《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式二份、《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及公示结论一式二份、个人申请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5、晚于本市统一规定时间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转制单位、行业统筹单位,需提供同意单位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特别提示:
1、 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以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为准。
2、 职工退休核准工作完成后,单位必须保证留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职工档案不在本单位保管的,须同时向档案保管部门送交《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归入职工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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